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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插上立法的翅膀

2016-08-02 09:55来源:吕梁日报

  □本报评论员

  吕梁享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啦!这是我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对全市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产生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立法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去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了新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将地方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一级,从另一个层面可以理解为“向地方放权,推动其自我治理”。当然,这种举措同样可以解读为,更多的承认“市一层级”的地位,鼓励其用立法手段治市、用法制思维谋事、用法律方式办事。其实施与推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的生产生活将起到积极的影响。

  从我市实际来看,过去没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的行政管理,大都以“文件”形式下发。这样的行政方式很难充分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将促使全市基层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化。像城市养狗、社区垃圾处理、环境执法、房屋限购、车辆限牌、交通管制等这些城市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相比,更能够合理设定行政处罚措施,对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促使这些社会难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将有利于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像城乡规划、市政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人文遗迹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建设与管理,就急需要得到地方立法的支持,把一些成功的经验,先进的做法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固定下来,推广开来,进一步确保这些改革能够得到传承和发展。换句话说,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取代这些行政命令,让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出现地方规章相互交叉的局面,促使基层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目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调整经济结构、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治理、整体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多重任务,面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尤其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需要从“依法治市”的角度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做到改革有法可依,发展有法必依。同时,享有立法权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构也更加完整,履职手段和方式也更加主动有力,必将会通过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更好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乃良法之治。科学合理、健全完备、彰显民意的法律制度既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社会繁荣和谐的基础。享有地方立法权后,既可以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立法约束,进而避免政府和部门权力的恣意妄为,又可以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说到底,设区的市一级享有地方立法权,不仅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和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更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部门依法执法,这必将对全面推动“法治吕梁”建设进程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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