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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2018-07-28 12:04来源: 山西晚报

  原标题: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近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有效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奖励+贴息 支持中小微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为增强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办法》指出,对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每户奖励3万元;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每个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时,为了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如当年同时获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认定公告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奖5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连续奖励。

  奖股改、选人才 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发展

  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多、活力强,且发展势头强劲,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办法》提出要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之路,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专精特新”特征明显、质量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管理用工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中小微企业。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当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每户企业30万元。

  此外,专项资金还将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简称“3个1”)及其延伸的专项活动。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依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大学及国外高校进行系统培训;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依托国内相应学科的领军高校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依托省内外大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各类有意愿有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给补助、搭平台 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融资难是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还要对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机构给予支持,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办法》强调,要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专项资金可以运用保费补助、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同时,专项资金还积极支持市县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鼓励与银行合作,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通过政府注入风险补偿金的方式,撬动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对市县政府开展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银行承诺按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企业贷款门槛优于一般商业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专项资金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此外,专项资金还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专项资金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

  《办法》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为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记者 胡永兰 实习生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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